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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

  审批责任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权属处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1998]57号令);
  3、《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市房登记办发(1988)第3号 市房办字(1988)111号)。
  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每建筑平方米0.3元。收费标准依据京政办发(1988)6号文件。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审批步骤: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根据不同情况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初始登记
  1、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出让宗地)(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商品房需提交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5、房屋竣工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6、立项批复(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8、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二)转移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购买的房屋,提交购房合同、买卖契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交换的房屋,提交产权交换协议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公证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6、析产的房屋,提交析产证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调拨的房屋,提交批准调拨的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8、作价入股、合并、兼并、转移的房屋,提交相应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9、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测量面积成果报告(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0、改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1、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审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核准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六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制发的证件完整、正确、有效;
  2、及时通知申办人领取证书;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次性告知单:
  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准类)一次性告知单
  申办需提交材料:
  (一)初始登记
  1、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出让宗地)(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商品房需提交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5、房屋竣工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6、立项批复(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8、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二)转移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购买的房屋,提交购房合同、买卖契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交换的房屋,提交产权交换协议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公证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6、析产的房屋,提交析产证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调拨的房屋,提交批准调拨的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8、作价入股、合并、兼并、转移的房屋,提交相应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9、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测量面积成果报告(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0、改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1、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办者权利: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即有权得到受理。
  投诉部门及电话: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察处 65124573
  注:一次性告知单仅在申办材料不齐全、审批终结时由受理人员填写。

  法律咨询:010-64251469
  联系律师:孟唯律师
  E_mail :cqtfs@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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