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房地产法律网

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
 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
 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
 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
 理办法

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代收
 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有关问题
 的通知

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
 停放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
 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
   房地产法律网>>物业管理

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京国土房管物[2002]973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各物业管理委员会:

  为创造我市居住小区安全、舒适、 方便、文明的居住环境,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单位和机动车停放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可自行为业主提供停车管理服务,也可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凡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单位,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停车管理经营资质。
  二、停车管理单位应配备相应的停车管理人员,健全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价格,配备消防器材,安装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三、机动车长期停放的(按年、按月),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
  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见附件。
  四、停车管理单位提供长期停车管理服务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2、提供停车位置;
  3、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任何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向存车人开具物业管理企业发票或停车专用发票。
  地下停车场应具备通风和照明条件。
  五、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并计收停车费用。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六、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费用;
  2、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门口、消防通道、人行便道、绿地等场所停放;
  3、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七、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有权移动车辆或按协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车人承担。
  机动车停放或行使时造成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的,停车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停车人赔偿损失。
  对长期停放的车辆,因停车管理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丢失的, 停车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赔偿。
  八、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在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年度审查时,应将物业管理企业停车管理服务质量列为检查内容。

  附件: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甲方(存车方):
  住址:
  联系方式:
  车牌号:
  车辆特征:
  乙方(停车管理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为加强小区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机动车停放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政府有关政策制定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2、有权按照政府规定或双方约定向甲方收取停车费;
  3、有权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查验停车凭证,对无证车辆可以拒绝停放或放行;
  4、有权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采取移动等措施;
  5、应为甲方提供车位;
  6、应负责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及管理工作;
  7、应安排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任何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各种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8、应向甲方开具停车泊位证明,开具物业管理企业发票(或停车专用发票);
  9、其他。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在乙方提供的车位停放车辆;
  2、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停车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3、交纳停车费后,有权索要停车泊位证明和发票;
  4、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的,有权向乙方索赔;
  5、应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费;
  6、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疏导;
  7、遵守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
  8、其他。
  三、停车费价格及收费办法
  停车管理服务费价格:
  交纳方式:(按年或按月)
  交纳时间:
  四、管理责任
  1、乙方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甲方车辆丢失的,负责赔偿,具体赔偿金额为 元。
  2、甲方委托乙方看管车辆,并要求乙方保证车辆不被损坏的,需另行增加管理费 元/月。
  五、违约责任的处理
  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必须赔偿。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选择下列处理方式:
  1、协商解决;
  2、申请主管部门调解;
  3、申请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4、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3、4项不能同时选择)
  六、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
  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何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3、甲方不按约定的期限和标准交纳停车费的;
  4、其他。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日期               日期

  法律咨询:010-64251469
  联系律师:孟唯律师
  E_mail :cqtfs@sohu.com

 
Copyright 2004-2009 fangdi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房地产法律网 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朝外MEN财贸中心B座8层
丹宁律师事务所 邮编:100020 电话:010-64251469
 Email:cqtfs@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