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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以商业经营的手段管理物业,为业主和承租人提供高效、优质和经济的服务,使物业发挥最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对物业实行企业化、经营化管理,就是为了克服旧体制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实现物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物业管理的目标是:创造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发挥物业最大的使用价值;使物业尽可能保值、增值。


  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服务收费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单位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任意减少管理项目和内容;公共设施不到位;对房屋及附属设备、公用设施等修缮不及时;不履行或不按约履行其他管理职责等。物业管理单位乱搭乱建造成业 主损失;违法出租甚至出卖公用设施和居民住房公用部分给业主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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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文本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物业管理合同
  ●城市供用水合同
  ●城市供用气合同
  ●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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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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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代收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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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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