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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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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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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押的财产

  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用作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就明文规定了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假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以上财产做抵押的,则该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因此也就会失去应有的财产担保。了解了以上规定后,债权人在和他人签订抵押合同时,您就能依法正确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以避免无谓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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