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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
 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
 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
 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闲置土地
 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
 处分暂行办法

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
 任追究办法

北京市国土局负责人就《北京市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
 办法》答记者问

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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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2号 2004年12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含耕地,下同)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三)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控制指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管理和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两类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的计划建议。计划建议在报国土资源部的同时,应当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在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分别列出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各项计划指标。
  第八条 编制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于上一年度12月10日前报国务院,经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各地在拟订实施方案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若干控制指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确需调整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向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上半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11月20日前向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本年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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