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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北京市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程序(试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流程图
北京市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程序(试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流程图
北京市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程序(试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流程图
北京市以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程序(试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流程图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试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图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程序
 (试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流程图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审批

北京市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征
 用土地以及建设用地预审(办理发
 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现状
 项目的租赁)审批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新建
 项目的租赁)审批

北京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以
 出让、租赁、授权经营、作价入
 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处置的项目)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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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新建项目的租赁)审批

  审批责任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处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中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1999]22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5.《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6.《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局 2002年4月)
  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时限:
  18个工作日
  审批步骤: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土地租赁手续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租赁的宗地的基本情况,即坐落、四至、面积规划用途;申请租赁宗地的权属状况;是否已取得计划、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是否已审定年租金标准或是否进行了地价评估;提出申请租赁的请求。(《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2.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
  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原用地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5.若不按规划用地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办理出让手续,则需要提供要求办理出让的土地的分摊说明。内容包括:建设规划许可证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面积及分摊原则。(《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6.租赁合同附图一式五份,附图为钉桩图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附图。若该项目用地已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则可提交土地使用证附图,并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位置。(《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7.规划设计条件批件,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8.设计单位出具的对该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内容包括规划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9.加盖工商部门备案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10.在政府地租标准未颁布之前需提交地价评估报告。已审定年租金水平的提交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三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二、初审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办人为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3.规划条件确定。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已确定土地的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设计单位出具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相吻合。(《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4.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属于新征土地的已依法办理完征地审批手续,付清征地补偿费用,取得政府的征地批复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属于存量国有土地的,出具该宗地原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来源证明,原用地方无异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5.租赁土地的范围确定,并经过现场勘察确认无误。(《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6.年租金标准已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并且未超过有效时限。尚未审定的转入地价审核环节。(《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7.具备租赁主体资格。(《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条)
  8.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与依据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误差范围为不超过5%且绝对值不超过300平方米,超过上述范围应到规划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时限:工作时限为4个工作日,需审定地价的另加40个工作日转下一环节。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四、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五、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六、批准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七、签约
  标准:根据局长的有效授权签署租赁合同一式五份。
  时限: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八、盖章
  工作标准:对审批的租赁合同及授权书加盖局章。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转件
  工作标准:及时将租赁合同转土地利用中心。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年租金,领取租赁合同。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次性告知单: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新建项目的租赁)一次性告知单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土地租赁手续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租赁的宗地的基本情况,即坐落、四至、面积规划用途;申请租赁宗地的权属状况;是否已取得计划、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是否已审定年租金标准或是否进行了地价评估;提出申请租赁的请求。(《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2.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
  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原用地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5.若不按规划用地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办理出让手续,则需要提供要求办理出让的土地的分摊说明。内容包括:建设规划许可证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面积及分摊原则。(《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6.租赁合同附图一式五份,附图为钉桩图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附图。若该项目用地已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则可提交土地使用证附图,并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位置。(《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7.规划设计条件批件,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8.设计单位出具的对该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内容包括规划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9.加盖工商部门备案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10.在政府地租标准未颁布之前需提交地价评估报告。已审定年租金水平的提交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三条)
  申办人权利: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即可得到受理。
  投诉部门及电话: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处 65124573
  注:一次性告知单仅在申办材料不齐全、审批中止、审批终止时由受理人填写。

  法律咨询:010-64251469
  联系律师:孟唯律师
  E_mail :cqtfs@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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